條例亮點
●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攬客,處兩萬元罰款,一年內三次以上,自第三次起每次處五萬元罰款;
●機動車改裝、拆除消聲器及其他防治噪聲污染設備的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處1000元罰款。
在喧囂的都市,各種混搭的噪音嚴重影響了人們的健康。正在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審議修改的《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管理污染防治條例》(下稱《條 例》草 案)提出,對于使用高音喇叭以及大功率音響攬客的行為,將被處以兩萬元罰款,一年內累計三次,第三次起罰款五萬元。
《條例》草案中規定,商業經營活動和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、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產生噪聲、嚴重影響周圍環境的方式招攬顧客的,處兩萬元罰款。一年內有同一違法行為三次以上的,自第三次起每次處五萬元罰款。此外,對于商業經營活動和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使用設備、設施產生的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,也將被處以三萬元罰款、
除了高音喇叭擾民外,汽車的噪音問題也飽受市民詬病。目前,深圳許多車輛為了追求速度與個性,加裝了渦輪增壓等設備,造成車輛的噪音十分刺耳。市人大常委會的委員認為,目前這種擅自改裝機動車,拆除消聲器的現象比較突出,已經成為嚴重的交通噪聲污染源。對于這類新問題,《條例》中規定,機動車改裝、拆除消聲器及其他防治噪聲污染設備的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處1000元罰款。另外,對于營運車輛的噪聲檢測問題,《條例》中規定,“市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檢測制度”。(南方都市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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